法律禁止哪些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来源:
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5-08-15 15:05  
| 作者:
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四)侵占、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利用用途或者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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