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桂防规〔2020〕2号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崇左片区管委会,各市(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审批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审批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之外的非生产性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自治区和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自治区、设区市、县(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并逐步实现网上审批。使用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防空地下室审批文书格式,按规定编号,在审批文件中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人员应亲笔签字或按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分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两个阶段。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机构合设的,应当协同审批;分设的,应当并联审批。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审批范围包括县城(含)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要易地建设,也不需要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项目性质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确定。
第七条 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应建尽建、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不能就地建设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申请、受理、审批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办理。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批和质量监督手续完善;
(二)防护质量验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安装、防护设备检测单位等共同验收合格;
(三)需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已缴清。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申请与受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联合验收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此前出台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贯彻〈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范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意见》(桂人防办字〔2012〕76号)和《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防办字〔2014〕108号)同时废止。
2020年4月3日,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桂防规〔2020〕2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我区人防系统深入开展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排查政策法规执行、行政审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排查发现,审批过程中存在标准不统一、计算口径不一致、审批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实行审批标准“轨道化”,对审批事项、审批要件、受理条件、许可标准、流转环节、办理程序、审批流程、审查标准等进行规范细化,有效解决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工作中,缺乏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审批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的问题,我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订)
(四)《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法〔2013〕103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6号)
(六)《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审批管理办法》主要对我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审批管理全过程进行了规定,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则,主要明确民用建筑等相关概念、适用范围、审批权限等;二是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主要明确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审批要求等;三是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明确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条件、备案程序等;四是责任追究,主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五是附则,主要明确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四、注意事项
(一)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生效前已完成相应结建审批的,按照既定的审批政策执行。
(二)以前我办有关规定与《审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审批管理办法》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