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办法》已经不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出台之后,《办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修改和完善。同时,《办法》施行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吸收、固化、总结、推广。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并借鉴了上海、黑龙江等地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立法经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将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内容主要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公布、清理等制定程序,《办法》中有关备案的内容另行制定备案规定,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为了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和人大规范性文件相区别。
二是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增加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具体办法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具体制定”的“三统一制度”;在《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了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规定》第十五条中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事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风险评估制度;在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一)实施满5年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建议的;(三)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和第三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一)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而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的;(二)上级部署清理的;(三)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其他需要及时清理的情形。”中规定了评估清理制度。
三是为了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在第六条中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以下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收费;(四)行政强制;(五)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七)阻碍改革创新;(八)法外设定权力;(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细化了报送制定的材料,在第十九条规定了“报请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下列材料:(一)报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示;(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六)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材料;(七)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八)听证会、论证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其他相关材料。报请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通知起草单位补正。”;详细列举了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情形,在第十三条中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起草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二)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五)应当论证的其他情形。”。
四是为了提高合法性审查效率,将合法性审查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按领导的要求及时办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有哪些?
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在《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制定程序进行了细化。同时,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突发、紧急情况,在《规定》第八条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简化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施行行政管理措施的;(三)其他需要立即施行临时性措施的。”。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关于 “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目的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一般行政公文区别开来,实行不同的制定程序,切实解决现实工作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不清、公开透明不够的突出问题,既便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要求,我区南宁、柳州、桂林、河池、百色等地已经建立实施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核心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中统一使用“规”字。考虑到国务院没有出台“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规定,区外省级人民政府层面建立“三统一制度”的也较少,《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原则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但没有对全区各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使用“规”字作统一要求,而是授权制定机关自行确定。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三统一”相关制度。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关于公众参与机制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对公众参与机制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为了解决部门网站群众关注较少,公开征求意见流于形式的问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或者专栏;二是要求起草单位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在报送审议时说明采纳情况;三是明确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四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宣传解读,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