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修订《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防规〔2022〕1号)
桂防规〔20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政务服务改革等要求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对《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将原文“一、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第二段中“工业用地范围内的”表述删除,修改为“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将原文“二、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中的关于申请材料的规定全部删除。
三、将原文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中的第1点修改为“1.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浴室、仓库等。食堂、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办公会议用房等建筑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
本次修订的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提升人防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可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有关条款先行先试,探索优化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创新举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助推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人防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依法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因下列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自治区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一次性规划的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含)1000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不符合以上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要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能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下新建民用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但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商品房以及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房,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收容所、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予以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四)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新建、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其中,初中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除上述项目外的教学楼及其配套设施(不含教职工宿舍)减半征收;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水库移民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七)国家相关文件明确或国家委托自治区出台明确的其他优惠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2022年12月29日对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原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桂人防办字〔2004〕17号文和桂价费字〔2003〕462号文若干问题的意见》(桂防办发〔2004〕52号)同时废止。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往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正式施行后已实施的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项目,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
附件
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
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
1.工业项目: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浴室、仓库等。食堂、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办公会议用房等建筑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
2.物流仓储项目: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商业配套、办公楼、宿舍、食堂除外);
3.公益建筑:独立修建的市政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消防水池、变配电房(站)、开闭所、供热站、燃气站、供水站、区域机房、纪念塔、景观塔、殡葬设施;
4.特殊建(构)筑物: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动物馆舍;
5.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务区各类建筑设施;
6.临时性建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