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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防动员法律规范

来源: 《中国国防报》  |   发布日期: 2024-07-08 09:25   

  人防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大,靠临时突击来不及。为此,我国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地下要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此举保证了我国人防工程拥有量逐年稳步提升。这说明适时完善国防动员法律规范,可以起到多年暗室,一灯即明的良好效果。

  法律当与时代同行。国防动员法自20107月施行以来,在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潜力调查、储备战备物资、预征民用资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调整,一些条文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以更好地为国防动员建设提供基本遵循和科学依据。

  国防动员的需求方是军队,国防动员潜力平时受政府管辖,因此动员法规应着眼形成军队主推、政府主导的局面,进一步明确军地双方的责任,防止因规定过于笼统而使相关人员进入不了角色,履行不好职责。比如,需求提报的权限如何界定,需求落实情况考核由谁实施;各地国动委主任、第一主任的职责有几项、二者责任如何区分等等,都需要进行详细规定。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除了运用国家法律对国家公务员的国防动员责任进行明确外,还应从党内规定上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党组)正副书记的国防动员责任、权限范围与追责问责方法等,推动国防动员建设摆上党组织议事日程。

  国防动员保障的是战争行动,一旦战事来临,动员机构人员要迅速地从平时工作岗位转换到战时指挥席位。因此,应以国家法规的形式明确战时国防动员指挥部的人员组成、编成、职责与任务区分,以及各种指挥关系的建立与区分,战时指挥职能与行政职能的调整和划分措施,确保全国上下动员指挥机构的对应统一、平时工作与战时指挥的有序衔接、指挥工作与行政工作的合理对接,最大限度地减少平战转换对社会运行的冲击影响,使各级动员指挥机构的组建既快速又精准。

  动员机构战时指挥的灵活高效,离不开平时扎实深入的准备工作。当前,一些层级缺乏综合抓国防动员工作的常态化机构,可考虑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国动委从议事协调机构升格成为常态化的议事办事实体组织,并明确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使其在实起来的基础上动起来,做到有目标、有规划、有行动、有考评,防止和避免国防动员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我们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国防动员需要各类组织和公民个人踊跃参与。我国现有法律对各类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志愿者只是从组织建立和公共责任上作了规定,对于其具体的国防动员责任、参与方式、国家保障与政府协调方法,都未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调动非政府组织参与动员行动的热情。

  从国家层面看,既要从宪法、国防法等国防母法中确立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志愿者的国防责任与义务,又要在动员法等专项法律法规中明确其具体的责任与义务范畴;从地方层面看,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因地制宜确立他们的动员任务、动员范围与权益保障。比如,可将红十字会、志愿救援队等非政府组织,纳入应急动员和战时保障预案,并建立参与联训联演制度;比如,明确与非政府组织联系沟通的渠道,在应急响应时向非政府组织派出联络员,既提出具体要求,又实施必要保障,不断壮大动员力量,增强动员效果。